时间:2017-8-2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发生纠纷不冷静

造成损失各担责

案情简介

年11月20日13时许,黄某驾驶川D98***号摩托车行驶至东区某路段时,遇廖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此调头,黄某经过时用脚踢了廖某摩托车前轮,随后廖某驾车追至某食堂附近将黄某拦停,黄某、廖某下车后发生争吵,黄某用手勾了廖某下巴,双方随即发生互殴,在打斗中黄某受伤。

后黄某住院治疗,住院时间6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损失等共计.8元。

网络配图

审理结果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

一、廖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赔偿人身权益损失.4元;

二、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廖某承担。

廖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配图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黄某、廖某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发生纠纷,未采取恰当的方式进行处理,对损失的产生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发生纠纷的起因、发展过程、双方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各种因素,确认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的责任,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

·END·

来源丨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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