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1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签订合同莫粗心,生效时间看仔细

案情简介

年1月日,杨某(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T保险公司代理人魏某用手机投保该公司的全能保C款两全保险以及附加全能保C款重大疾病保险,并于当日向该公司转账支付保险费元。

年1月7日,魏某向杨某交付《保险合同》,杨某在客户权益确认书上签字认可。该《保险合同》所含保单中注明“保险合同成立日为年1月1日,保险合同生效日为年1月1日”年6月14日,杨医院诊断为乙状结肠腺癌,杨某要求T保险公司赔偿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T保险公司拒赔并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杨某向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杨某被确诊所患乙状结肠腺癌属于杨某与T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杨某与T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为:

1.在合同生效日内被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T保险公司按照杨某累计缴纳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日后被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按照合同约定保险金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T保险公司赔偿杨某.5元(已交保费元×%);终止杨某与T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T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杨某万元,杨某与该公司的《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于年4月17日终止。

法官评析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人身保险合同,我国人身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承保流程简单概括为:收到投保单-预收保险费-核保-承保或者不予承保-通知投保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的规定,杨某作为投保人,其投保及缴费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成立。杨某投保后,保险公司按相应程序进行核保,核保后如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如拒绝承保,则保险合同不成立,应退还杨某预交的保费。

本案中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及客户权益确认书均注明合同成立日和生效日为年1月1日,该日即为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时间。杨某收到《保险合同》并在客户权益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故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日和生效日应为年1月1日。

·END·

来源丨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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