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4-1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年第1号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公布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的通告

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中共攀枝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年度第一批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的通知》(攀政管〔〕22号)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通告如下。

特此通告。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

年12月13日

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接上篇)

表2-19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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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0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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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1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非法印制发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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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2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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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3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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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4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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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5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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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6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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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7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

表2-28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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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9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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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0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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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1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税务行政许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税务行政许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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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2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有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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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续)

来源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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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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