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8-2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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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攀枝花市重度残疾人士夏宏特别高兴,他终于拿到了法院寄给他状告成都地铁的胜诉判决书:判决地铁公司赔偿其各种损失共元。

据夏宏说,年1月4日下午3时40分左右,他和妻子邱洁持《残疾人证》在成都地铁1号线世纪城站要求免费进入,但地铁工作人员只同意夏宏本人免费,不同意作为陪护人员的夏宏的妻子邱洁免费。

在双方争执下,地铁工作人员向其领导请求后,仍然要求邱洁买票。为了不影响其他乘客乘车,夏宏夫妇购买了6元钱的车票,因此引发纠纷。

“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随行的一名陪护人员可免费乘坐同车次公共交通工具。”夏宏翻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告诉记者,协商无果后,他将成都地铁公司告到了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要求地铁公司赔礼道歉,返还6元车费,并赔偿其因纠纷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庭审中,成都地铁公司辩称,夏宏夫妇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36条中“随行的一名陪护人员可免费乘坐同车次公共交通工具”,可免费并不是应当免费,公司没有对夏宏的随行人员免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违约和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36条规定“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随行的一名陪护人员可免费乘坐同车次公共交通工具”。该条文规定的随行的一名陪护人员可免费乘坐同车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理解为随行的一名陪护人员享有免费乘坐同车次公共交通工具的权利;同时,该实施办法第51条规定,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夏宏作为二级残疾人在乘坐地铁时,要求对其随行的陪护人员邱洁免票,公司就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免票。而拒绝免费的行为侵害了残疾人和其随行陪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退还原告的车票款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地铁公司向夏宏、邱洁退还车票款6元以及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元。

谈起此次维权,夏宏坦言:“我赢了官司,不在于能拿多少钱,而是通过我的维权行动唤起更多的残疾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残疾人享受到优惠!”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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