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白癜风研究专家 https://m-mip.39.net/disease/mipso_5481240.html为贯彻落实《攀枝花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年)》(攀委发〔〕7号),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优秀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市司法局开展了“攀枝花市年度行政处罚十大指导案例”评选活动,经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推荐和初审,市司法局审核,专家评审论证,从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推荐的年度优秀行政处罚案例中择优评选出十大指导案例。 攀枝花市年度行政处罚十大指导案例 目录 1.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对张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 关键词: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政处罚 2.米易县公安局对孙某、曾某某、张某某、姚某某扰乱单位秩序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 米易县公安局 关键词: 土地征收阻扰施工行政处罚 3.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罗某某超限运输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关键词: 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行政处罚 4.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对攀枝花XX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劣质兽药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 关键词: 销售劣质兽药行政处罚 5.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攀枝花市XX量贩歌城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 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键词: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行政处罚 6.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攀枝花XX有限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键词: 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检查行政处罚 7.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对XX修建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关键词: 工程外包安全事故行政处罚 8.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攀枝花市XX公司举办展销会未履行法定检查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 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键词: 展销会检查报告义务行政处罚 9.米易县森林公安局对村民许某某毁坏林木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 米易县森林公安局 关键词: 村民毁坏林木行政处罚 10.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稽查局对XX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政处罚 今天 法治攀枝花为大家带来前半部分 01 案例一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 对张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1.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 2.关键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年3月11日21时44分许,家住攀枝花市东区XX小区的谭某某报警称其年3月11日15时许离家,当日21时许回到家中后,发现客厅过道及主卧飘窗有鞋印,认为其家中进了“小偷”。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于年3月12日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 (二)违法事实。经查,年3月11日16时许,张某某在攀枝花市东区XX小区内为一住户安装阳台雨棚,在开始安装雨棚后不久,就发现自己完全在雨棚上方进行高空作业,如果待雨棚安装完毕后,自己将无法安全返回地面,于是就通过小区物业公司与施工现场楼上的住户谭某某进行沟通,希望能从谭某某家中借道离开,但谭某某明确表示了在该时间段内家中无人,不同意张某某借道通行。张某某在明知谭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施工,在雨棚安装完毕后强行拉开谭某某家的主卧窗户进入谭某某家中,从谭某某家借道离开现场。 三、处理结果 年6月10日,攀枝花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张某某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本案中,市公安局东区分局认为张某某虽然通过物业公司与住宅主人谭某某进行了沟通,但谭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张某某进入住宅借道通行,张某某仍在该住宅内无人的情况下,强行拉开主卧窗户,进入住宅并借道通过,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行为(非法侵入住宅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主人允许,没有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或者虽有法律依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该行为侵犯的是公民的居住自由权及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鉴于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时间短,仅造成轻微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的规定、《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17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自行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于情节较轻”的规定,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行为符合情节较轻的规定,故对其处以治安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本案对于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正确认识、理解、判定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防止借“紧急避险”之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保护公民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本案的焦点是张某某辩解称自己翻窗进入他人住宅中的行为是为了紧急避险,不应该受到处罚。公安机关认为:“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牺牲较小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宜措施,法律对紧急避险有着特别严格的限制条件,即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行,如果当时尚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行为人却不采取,而仍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来避险,那么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是紧急避险,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张某某在实施高空作业之前和高空作业前期这两个时间段内,均可以积极主动地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来消除其自身安全隐患,但张某某却采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来消除自己的责任后果,此做法违背了法律设定紧急避险的立法目的,属于在法律实务当中认定的一种“自遭危险”的情况。 02 案例二 米易县公安局对孙某、曾某某、 张某某、姚某某扰乱单位秩序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1.行政执法机关:米易县公安局 2.关键词:土地征收阻扰施工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年2月21日11时许,米易县公安局接王某某报警,举报在米易县XX房地产项目工地有人阻扰施工。米易县公安局于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 (二)违法事实。经查,米易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米易县XX房地产项目施工建设。孙某、曾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四人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米易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违法,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了米易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违法,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规定,明确不予撤销该行政行为。自年1月14日至2月21日,孙某等四人以“米易县人民政府违法征用国有建设用地”为由,多次到米易县XX房地产项目工地处,以堵路、拦截运输材料车辆、拦截施工机械等方式,阻止施工单位施工,以此给米易县人民政府施压来满足自己的赔偿要求。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米易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施工秩序,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米易县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场多次劝阻无果。 三、处理结果 年2月22日,米易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孙某、曾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孙某等四人对米易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年4月19日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决定。孙某等四人对米易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5月17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四、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本案中,米易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投标合法取得米易县XX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权,孙某、曾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四人借故以堵路、拦截运输材料车辆、拦截施工机械等方式,扰乱米易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秩序,致使生产建设无法进行;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县政府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不合理的要求,其行为属于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17号)“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属于情节较重”的规定。米易县公安机关认为孙某等四人多次到米易县XX房地产项目工地,扰乱米易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秩序,米易县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无果,其行为符合情节较重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孙某、曾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本案被行政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均被县市两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孙某、曾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审判机关的支持,理应采取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以法院判决米易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违法为由阻扰米易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施工。本案的处理,警示公民在表达自己合法的诉求和意愿时,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进行,当诉求或意愿未能如愿时,需正确、理性对待,切莫因一己之私而采取非法的行为手段“维权”,一旦踏越“红线”,将受到法制制裁。 03 案例三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对罗某某超限运输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1.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关键词: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年10月24日11时许,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李某某、雷某在国道G线K+m处执法检查时,发现罗某某驾驶装载着干粉砂浆的星马牌重型罐式货车(车牌号:川DXXXX号)涉嫌超限运输,经金江超限检测站地磅检测,该车车货总重千克,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当日立案查处。 (二)违法事实。经查,年10月24日上午,罗某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从东区XX工贸公司装运干粉砂浆到市区某工地。罗某某驾驶货车为三轴车,该车在东区XX工贸公司出厂过磅千克,在金江超限检测站地磅复磅仍为千克,超限千克,超限率59.6%,在XX处当场卸载千克(干粉砂浆属于粉状货物,可解体运输)。罗某某此次超限运输比较严重,对车辆以及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造成了一定损害,当事人罗某某该趟超限运输行为未有因超限运输被处罚的情况。 三、处理结果 对当事人罗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罗某某对处罚无异议,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罗某某此次驾驶的运输车辆为三轴车,装运干粉砂浆千克,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五)三轴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千克;……”的规定,三轴车运货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千克的规定,故当事人罗某某超限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千克的,每超千克罚款元,最高不得超过00元。”的规定,罗某某超限千克,故应对当事人罗某某给予罚款元(元/千克*千克=元)的行政处罚。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超限运输治理政府重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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