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3-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李某因发生工伤,被判定为伤残,公司没有缴纳社保,这样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与经济补偿金能否同时享有?法院又会怎么判呢?我们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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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10月2日,李某到甲公司从事木工工作。甲公司分别于年2月28日、年8月9日向李某转款1.5万元、1.2万元(备注:工资)。年3月20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随后,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拇指末节骨与软组织缺损。年6月23日,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年10月21日,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某的伤残为拾级。甲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年5月8日,劳动仲裁委裁决:甲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元、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断费元、交通费元,合计.8元。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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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一、从年1月13日起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甲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甲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交通费元、鉴定检查费元、经济补偿金.5元,合计.5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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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

为职工办理包括养老、工伤等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第一,工伤待遇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不同,适用对象不同。工伤待遇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其适用的对象为工伤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第一款、四十四条第四项、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适用的对象是非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单位有过错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二,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性质不同,二者互不包容、互不矛盾,兼得不会导致重复获利的可能。工伤待遇具有强制性、社会性、互济性、非营利性的性质,经济补偿金具有贡献补偿的性质,二者本身性质不同,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可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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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工伤保险待遇与经济补偿金可同时主张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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