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5-2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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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于年11月3日由攀枝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年12月1日执行。

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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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的相关内容

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

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四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二条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草原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由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评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补播草籽和人工种草等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草场植被,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关费用;起火原因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对因参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草原防火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遵守政府发布的禁火令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全部更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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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编辑:张星月

责编:温继燕

审核:李思意

监制:杨鹰

攀枝花市西区

攀枝花市西区区委宣传部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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