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3-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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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汽车的广泛普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关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案件,在赔偿范围上,又有怎样的变化呢?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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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5月25日8时54分,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驶往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工业园区。车辆行驶至清乌复线西区河石坝81号路灯与82号路灯间,该车右转变更车道过程中,与同方向右侧车道内行驶的倪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挂后,该车右侧车轮挤压倪某致其死亡,造成死亡一人,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年6月8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下简称西区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倪某无责任。

经西区交警大队调解,各方就倪某损害赔偿费用未能达成协议,倪某的亲属赖某、王某、王某1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餐饮费及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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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年9月16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赖某、王某、王某1因交通事故造成倪某死亡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攀枝花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赔偿款.3元;

三、驳回原告赖某、王某、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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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

关于受害人家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损失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7号)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中关于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规定,且各赔偿分项的解释也没有该项目。

因此民法典实施以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案件,受害人家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损失不再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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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摩托车司机车祸致死,大车司机是否要承担这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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