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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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等五人(以下简称“委托人”)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李玉律师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规局”)

委托人系四川省攀枝花市某村村民,依法对本村集体土地享有权益,并长期生活居住在村里。现因当地矿山开采,某公司主张其对该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主张将委托人所在的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纳入在其用地范围内。但是,该地块未经征收,且长久以来均由村民使用至今。

为核实涉案地块用地信息,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权益,委托人与同村村民共同于年3月2日向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用地范围,如取得,申请公开建设用地申请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含合同正文、出让宗地界址图)或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政府信息。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年3月3日签收。年3月25日,委托人收到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委托人对其部分答复存有异议。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3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一、针对申请公开建设用地申请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政府信息。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是建设用地申请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制作或者最初获取机关。因此,委托人向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申请行为并无不当,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答复告知委托人向省自然资源厅咨询或依法提出信息公开,明显不当。

二、针对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含合同正文、出让宗地界址图)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政府信息。

本案中,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土地出让权限、出让金、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等内容,是出让结果的具体细化和体现。并不符合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故应当予以公开。

另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土地划拨决定书属于政府信息范畴;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具体答复中,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对于第三方有关并且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进行区分处理,确保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再进行公开。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答复内容明显不当。

三、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委托人和同村村民一起提起的,委托人是其中的五位村民,但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告知对象只载明了两人,这对另外三人构成行政不作为,该答复行为明显不合法。

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委托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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